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》
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,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、法人或團體之捐助,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。
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》
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,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7條規定制定本條例,設置本基金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