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》

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,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、法人或團體之捐助,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。

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》

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,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7條規定制定本條例,設置本基金會。

instagram(另開新視窗) Line(另開新視窗) Youtube(另開新視窗) Facebook